南京林业大学章程
序言
南京林业大学源于1902年创办的三江师范学堂,历经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堂、国立东南大学、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国立江苏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南京大学等变迁。1952年南京大学森林系和金陵大学森林系合并成立南京林学院,是新中国独立设置的首批高等林业院校。1955年由武汉大学森林系、南昌大学森林系和湖北农学院森林系合并组成的华中农学院林学系并入南京林学院。1972年更名为南京林产工业学院。1983年恢复南京林学院名称。1985年更名为南京林业大学。2000年学校体制由国家林业局举办划转为江苏省政府举办、国家林业局与江苏省政府共建。南京林业大学已发展成为一所以林科为特色,以资源、生态和环境类学科为优势,拥有理、工、农、文、管、经、哲、法、艺等学科的多科性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传承梁希先生誓让“黄河流碧水、赤地变青山”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特色发展、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全力培育高素质人才、开展学术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繁荣文化,致力于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高水平特色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南京林业大学,简称“南林”,英文名称为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缩写“NJF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159号。学校可视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是http://www.njfu.edu.cn。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
第五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按照“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坚持高素质、多层次、强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实行多元化、个性化、开放式人才培养体系,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健康体魄、健全人格、扎实基础、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开展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对于满足学位条件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九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举办者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福利待遇。学校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