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师德建设规范化与制度化,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高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增强师德建设的实效性。
第三条 总体要求。围绕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强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二章 师德教育
第四条 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师德教育放在教师培养和发展的首位,贯穿教师入职、培训、考核、晋升等职业生涯全过程,努力构建岗前职后相贯通、学习实践相结合的师德教育体系。
第五条 依托岗位培训加强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列为新进教师入职培训、新上岗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培训、辅导员(班主任)培训、骨干教师研修等各类培训的必修专题。
第六条 结合形势政策宣传加强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与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相结合,通过组织开展报告会、研讨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师德教育。
第七条 发挥基层组织优势开展师德教育。学院级党组织要将师德规范作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轮训、教职工党员教育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活动的重要内容。教工党支部和基层教学组织要将师德教育融入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党组织生活、党员民主评议等各个环节。
第八条 用好校园文化资源开展师德教育。通过开展校史校情教育、新教师入职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等活动,增进广大教职工对学校发展历史和办学成就的认知,增进对学校文化的认同感和对教育工作的使命感。
第三章 师德宣传
第九条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教职工行为道德规范的深入宣传和解读,提升教职工师德意识。
第十条 做好师德典型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掘教育教学中潜心立德树人的先进教师或教师团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充分利用教师节、校庆纪念日等,积极开展弘扬尊师风尚的各类活动,大力营造崇尚师德、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荣誉感。
第四章 师德考核
第十二条 严格师德考核,建立师德师风档案,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将师德考核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在教师岗位聘用、职务(职称)评审等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一)将师德状况作为教师聘用和资格认证的首要条件。建立健全教师准入机制和教师资格审核认证机制,对思想政治表现和个人品行不符合师德要求的,不得聘任其担任教师职务。教师资格认证工作,由教师所在单位学院级党组织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和师德情况进行考察,人事处对学院级党组织提供的思想政治及师德考察意见审核合格后,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二)将师德考核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各学院级党组织首先对申报者的思想政治、师德条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它各项业务考核。对于师德失范教职工,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在师德考核中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予以公开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第五章 师德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领导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教师互评制度,建立健全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健全和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和学生评教具体办法,每年组织学生评选优秀教师,每学期开展覆盖全部课程的学生网上评教工作。
第十七条 构建学校、学院、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设立师德举报信箱,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畅通师德监督渠道。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六章 师德奖惩
第十八条 注重师德激励,发挥师德典型的榜样引领作用。组织开展教学名师、师德典型、“感动南林”人物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完善教职工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师德表现突出者,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带头人的选培、各类人才项目遴选和荣誉称号的评选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严肃惩处违反师德行为,发挥制度规范的约束力。教师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不得出现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和其他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工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问责机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南京林业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由主要校领导担任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机关、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保卫部(处)、校工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学评估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负责全校及领导各单位师德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落实和检查通报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成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政领导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成员由党政工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各部门上下联动、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合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投入必要经费,保证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南京林业大学全体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制定的《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南林人〔2017〕1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