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2〕第18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苏教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林业大学全体教职工和以南京林业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危害国家安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宗教言论、传播宗教思想,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在涉外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五)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本人或纵容家属或指使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及违法上访;
(六)对学校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七)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威胁、攻击其他教师,干扰影响学校工作秩序;
(八)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九)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
(十一)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长期疏于指导学生的学业;
(十二)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三)体罚学生或以讥讽、歧视、侮辱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或恐吓威胁、打击报复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十四)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十五)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六)在岗位聘用、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导师评聘、评优评奖、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七)在招生、考试考查、学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程序或纪律;
(十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财物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长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二十一)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二十二)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第四条 南京林业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后,应及时上报办公室,办公室责成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开展初步调查,收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经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办公室。
(二)办公室接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对被调查教师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会同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核查;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会同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会同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教学、研究生培养的会同教务处、教学评估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部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会同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会同人事处核查。核查过程中,相关单位(部门)应认真听取被调查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三)办公室根据核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教师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
(四)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对上报的调查报告进行复核。对已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研究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学校有关单位(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教师所在单位(部门),由所在单位(部门)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处理决定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六)教师所在单位(部门)做好被处理教师的批评教育和帮扶工作,并督促其认真整改。
(七)被处理教师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需要解除的,由被处理教师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根据被处理教师受处理后的表现提出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的初步意见,报送办公室,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后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处理决定提前解除的,需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要求。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办公室进行单独存档。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串联、泄露、传播相关信息。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者,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调查过程中若出现引发法律纠纷的争议,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可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条 以下情形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调查:
(一)未提供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二)应由司法机关受理的;
(三)与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无关的。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